重续租赁交易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的招股章程「关连交易」一节。本集团一直按照招股章程所载的原则及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的年度上限,向创始集团及新华医疗集团租赁位于香港及中国的物业。
本集团预计与创始集团及新华医疗集团的若干租赁交易将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后继续进行或将订立。因此,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分别与何先生、梁先生及林先生订立创始集团租赁框架协议及与新华医疗订立新华医疗租赁框架协议,以重续与创始集团及新华医疗集团的持续关连交易。
上市规则之涵义
创始集团租赁框架协议
何先生、梁先生及林先生各自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因此,彼等为本公司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创始集团租赁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参考创始集团租赁框架协议项下年度上限计算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创始集团租赁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新华医疗租赁框架协议
于本公告日期,新华医疗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华佗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新华医疗为本公司关连人士。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新华医疗租赁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参考新华医疗租赁框架协议项下年度上限计算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新华医疗租赁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