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由华检医疗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告知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根据最新所得资料及对本集团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报告期间」)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的初步评估,预期报告期间(i)本集团将录得大致上与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金额相若的收入;(ii)本集团母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将较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减少不多于55%;及(iii)本集团母公司拥有人应占经调整溢利(附注1)将较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减少不多于50%。
报告期间的本集团母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减少主要由于(i)就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一月收购威士达医疗有限公司(「威士达」)60%股权(「收购事项」)重新计量先前持有的威士达权益而产生的一次性非经营性收益,反映于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本集团母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但报告期间的本集团母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并无本项收益及(ii)中国内地为应对二零二零年初爆发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情所实施的关闭医院及其他检疫和社交隔离措施,导致终端客户对体外诊断(「IVD」)产品的需求暂时下降,从而对本集团IVD产品分销业务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上文因素(i)被反映于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本集团母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而报告期间并不存在的以下各项所部分抵销:(a)一次性非经营性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亏损(乃因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而触发);(b)与收购事项有关的一次性存货公允价值调整变现开支及(c)首次公开发售开支。报告期间的本集团母公司拥有人应占经调整溢利减少主要由于如上文第(ii)项所述COVID-19对本集团IVD产品分销业务盈利能力的不利影响。本集团正密切审视市场情况,对业务战略和营运作出调整从而尽量减少有关负面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期,本集团仍在编制其报告期间之经审核综合业绩,目前无法披露有关上述因素的进一步详情。本公告所载资料仅基于董事会对本集团报告期间的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及董事会现时可得资料的初步评估而作出,该等资料并未经本公司核数师及╱或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或确认且该等资料或会有变动。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参阅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要求而将于适当时候刊发的报告期间经审核综合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