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董事会已议决於股东特别大会提呈股东批准修订首次公开发售後购股权计划之若干条款及据此授出购股权之条款。
本公司之通函载有 (其中包括) (i)建议修订首次公开发售後购股权计划之若干条款及据此授出购股权之条款的详情;及(ii)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将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或之前根据上市规则寄发予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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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董事会已议决於股东特别大会提呈股东批准修订首次公开发售後购股权计划之若干条款及据此授出购股权之条款。
建议修订首次公开发售後购股权计划及据此授出购股权之条款
首次公开发售後购股权计划经股东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及采纳。根据首次公开发售後购股权计划之现行条款及已授出购股权之条款,购股权可於购股权期间之任何时间 (即就购股权 (限於根据首次公开发售後购股权计划之条款及条件已归属及╱或可行使者) 而言,自要约日期起至授出购股权的有关授出期间开始日期起计满三年止之期间) ) 获行使。
於本公告日期,99,900,000份购股权 (即根据首次公开发售後购股权计划可能授出之购股权涉及之最高股份数目)已获授出,其中13,774,400份购股权已获行使,692,200份购股权已失效,及85,433,400份购股权尚未行使。授出所有未行使购股权之购股权期间为自要约日期起至授出购股权的有关授出期间开始日期起计满三年止之期间。
为首次公开发售後购股权计划承授人对本公司之贡献继续提供激励,并促使彼等为本公司的发展持续效力,董事会建议:
(i) 将购股权计划中 「购股权期间」 之定义修订为 「就购股权 (限於根据首次公开发售後购股权计划之条款及条件已归属及╱或可行使者) 而言,自要约日期起至授出购股权的有关授出期间开始日期起计满六年止之期间」 ;及
(ii) 延长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授出及未行使购股权之购股权期间,以使该等购股权须於授出购股权的有关授出期间开始日期起计满六年止届满。」
此外,为更新首次公开发售後购股权计划及使其与上市规则就内幕消息条文 (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之修订一致,董事会亦已决定对首次公开发售後购股权计划作出若干修订。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7.03条附注(2),除非修订是根据首次公开发售後购股权计划之现有条款自动生效,首次公开发售後购股权计划之条款及条件之任何重要修订或对已授出购股权条款之修改,必须经股东批准。由於首次公开发售後购股权计划之建议修订将不会根据首次公开发售後购股权计划之现有条款自动生效及被视为属重大性质,建议修订首次公开发售後购股权计划之条款及据此授出购股权之条款,将须待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方可作实。
一般资料
本公司之通函载有 (其中包括) (i)建议修订首次公开发售後购股权计划之若干条款及据此授出购股权之条款的详情;及(ii)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将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或之前根据上市规则寄发予股东。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采纳日期」指首次公开发售後购股权计划之采纳日期,即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联交所开市交易以及香港及中国的结算银行开门进行一般银行业务交易之日 (星期六或星期日或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五时正任何时间香港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或 「黑色」 暴雨警告讯号之日子除外)
「本公司」指融资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法例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 (股票代码︰1918)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股东特别大会」指本公司将就批准修订首次公开发售後购股权计划之若干条款及据此授出购股权之条款而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
「授出期间」指任何首个授出期间、第二个授出期间及第三个授出期间 (视情况而定)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要约日期」指就购股权而言,於函件中指定为本公司据此向参与者提呈授出购股权之日 (即为要约日期) 或倘无,则为实际向参与者提呈购股权之日 (或在两种情况下,倘该日并非营业日,则为其後下个营业日之日
「购股权」指根据首次公开发售後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
「参与者」指首次公开发售後购股权计划之参与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首次公开发售後购股权计划」指本公司於采纳日期采纳之首次公开发售後购股权计划,其详情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之通函披露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10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首个授出期间」指自采纳日期开始之年度
「第二个授出期间」指自采纳日期第一个周年日开始之年度
「第三个授出期间」指自采纳日期第二个周年日开始之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