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有关投资事项之公告(「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内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载,预期载有(其中包括)投资事项详情之通函(「通函」)将不迟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寄发予股东。由於需要额外时间落实将载入通函之(i)财务资料;及(ii)独立财务顾问函件,寄发通函之日期将须延迟至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或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