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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创中国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披露

2013-07-23 22:47:00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刊发。

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本公司(作为母公司担保人之一)与(其中包括)借款人及原贷款人就总金额约400,000,000美元(融资协议之任何银行均可根据融资协议之条款进行增资,惟总金额不超过约450,000,000美元)之若干三年期贷款融资订立融资协议。融资协议载有一项要求本公司控股股东在本公司维持最低持股百分比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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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乃由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刊发。

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Sunac Greentown InvestmentHoldings Limited(作为借款人(「借款人」))订立融资协议(「融资协议」),据此原贷款人(定义见融资协议)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金额约400,000,000美元(融资协议之任何银行均可根据融资协议之条款进行增资,惟总金额不超过约450,000,000美元)之若干三年期贷款融资(包括以美元及港元计值之定期贷款融资)(「贷款」)。融资协议由借款人与(其中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伦敦分行、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及工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订立,而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则担任融资代理人及抵押代理人。该贷款须由借款人用作融资协议所述之特定用途。

根据融资协议之条款,倘(连同其他条件)孙宏斌先生及其联属公司不再实益拥有不少於30%之本公司全部实益股权,则将引发强制提前还款责任。倘於到期日後两个营业日内并无根据融资协议达成融资协议项下之强制提前还款责任,则将构成融资协议项下之违约事项(定义见融资协议)。

於发生上述持续违约事件後,融资代理(定义见融资协议)可依照大多数贷款人(定义见融资协议)之指示:(a)取消承诺总额(定义见融资协议);及(b)宣布全部或部分贷款连同应计利息及财务文件(定义见融资协议)项下应计或尚未偿还之所有其他金额即时到期并须按要求偿还,因而其将立即到期并偿还;及╱ 或(c)宣布全部或部份贷款须按要求偿还,因而其将即时依照大多数贷款人(定义见融资协议)之指示按融资代理之要求偿还。

只要引发上市规则第13.18条项下的责任的情况继续存在,本公司将继续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在其随後的中期报告及年报中作出相关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