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央商务区项目(即目标项目)为目标公司持有的项目,于本公告日期,融创方(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持有目标公司80%的权益,合作方持有目标公司20%的权益。为了解决目标项目后续开发建设资金投入问题,于2024年3月18日,融创方、合作方及目标公司订立协议,据此,合作方同意受让目标公司的80%权益,代价约为人民币8.14亿元。代价中约人民币1.48亿元由本集团欠付合作方的债务冲抵,剩余约人民币6.66亿元(受限于调整)由合作方以现金支付。该现金代价由本集团主要用于石家庄市的项目施工建设及保交楼。 目标公司为本公司的合营公司,其业绩按照权益法于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入账。紧接出售事项完成后,本集团将不再拥有目标公司的任何股权,且目标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的合营公司。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出售事项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为5%或以上但 低于25%,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