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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佈公司通讯之新安排

2024-03-01 00:00:00

发佈公司通讯之新安排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2.07A条1及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本公司将以电子方式向股东2 (「股东」)发佈本公司的日后公司通讯,并仅应股东要求向其寄发印刷本形式的公司通讯。 一、 安排 1. 公司通讯3 本公司将于公司网站(www.sunac.com.cn)及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上发佈公司通讯。股东及投资者如希望于本公司在联交所网站上发佈公司通讯时获得通知,可于联交所网站上订阅「讯息提示」服务。 根据本公司的现有组织章程细则,本公司将于公司通讯刊发日期以电邮或邮递方式(仅限于本公司并无获取股东电邮地址的情况下)向股东寄发公司通讯网站版本4的英文及中文刊发通知。本公司可于日后停止向股东寄发公司通讯网站版本的刊发通知,惟须对其组织章程细则作出任何必要修订。 2.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5 本公司将以电子方式(通过电邮)向股东个别寄发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 讯。如本公司并无获取股东的电邮地址或其提供的电邮地址无效6,本公司 将以印刷本形式向其寄发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连同一份索取股东有效电邮地址的表格,以便将来以电子方式发佈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 二、 向本公司提供股东的电邮地址 为支持通过电邮进行电子通讯,本公司将向股东寄发函件连同回条,徵求提供彼等的电邮地址。本公司建议股东日后随时向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发出合理书面通知,或发送电邮至sunac.ecom@computershare.com.hk 向本公司提供其电邮地址。如股东于纸质表格中使用手写体提供其电邮地址,务请注意使用清晰的手写体。 作为非登记股东,如有意以电子方式收取本公司所有日后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应联络及提供彼等的电邮地址至代彼等持有股份的银行、经纪人、托管商、代理人或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股东有责任提供有效的电邮地址。如本公司并无收到股东的电邮地址或股东所提供的电邮地址无法使用,本公司将按照上述安排行事。如本公司向股东提供的电邮地址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而未收到任何「未送达信息」,则本公司将被视为已遵守上市规则。 三、 索取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印刷本 本公司鼓励股东于本公司网站及联交所网站获取本公司的公司通讯及以电子方式收取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 对于希望收取所有日后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印刷本或因任何原因难以收取电子通讯、难以访问本公司网站或联交所网站的股东,本公司将于收到股东发送至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或通过电邮发送至sunac.ecom@computershare.com.hk 的书面要求(其格式可从本公司网站(www.sunac.com.cn)下载)后,免费向其寄发日后公司通讯及 ╱或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视情况而定)的印刷本。 务请注意,股东以印刷本形式收取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偏好选择将一直有效,除非被撤销或取代,或直至下一个财政年度最后一日到期(以较早者为准)。如股东希望继续接收日后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印刷本,则需进一步提出书面要求。 附注: 1. 自2023年12月31日起生效; 2. 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3. 公司通讯包括本公司发佈或将予发佈以供其任何证券持有人或投资大众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a)董事会报告以及其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及(如适用)其财务摘要报告副本;(b)中期报告及(如适用)其中期摘要报告;(c)季度报告(如有);(d)会议通告;(e)上市文件;(f)通函;及(g)代表委任表格; 4. 于本公司网站及联交所网站上发佈的英文及中文版本的公司通讯版本; 5.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指任何寻求本公司股东指示其拟如何行使其有关本公司股东的权利或作出选择的公司通讯; 6. 股东有责任提供有效的电邮地址。如本公司向股东提供的电邮地址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而未收到任何「未送达信息」,则本公司将被视为已遵守上市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