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龙项目为本集团与新湖中宝合作开发的项目,截至本公告日期,上海颢轩(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及新湖中宝分别持有项目公司50%股权。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项目公司(本公司的合营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上海灏珑(作为贷款人)订立借款合同,上海灏珑将向项目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4.8亿元借款,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最后1年为宽限期(但需经上海灏珑书面同意),用于上海亚龙项目的开发建设。 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融创房地产(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就借款合同与上海灏珑签订借款保证合同,据此,融创房地产同意向项目公司提供对应本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7.4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该担保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低于25%,故该担保项下交易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