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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2023-09-15 00:00:00

交易事项

目标项目为本集团与合作方合作开发的项目。本集团及合作方分别透过平台公司持有目标项目50%权益。

基于目标项目开发现状及本集团与合作方各自的发展规划,本集团及合作方拟调整目标项目的合作模式,对目标项目进行分拆开发。于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五日,(a)海南融创,(b)合作方,(c)平台公司及(d)项目公司订立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根据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各方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本集团通过项目公司一及合作方通过项目公司二分别独立开发目标项目相应的地块。经考虑本集团、合作方、平台公司及项目公司之间的股权差额款及债权债务冲抵后,最终合作方应向海南融创支付差额款项为人民币1,723万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有关交易事项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为5%或以上但低于25%,故交易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本公司须遵守申报及公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