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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附有回购权的目标公司51%股权出售事项

2023-01-03 00:00:00

出售事项

于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深圳融创文旅(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珠海华发与目标公司订立协议,据此深圳融创文旅同意出售,而珠海华发同意收购目标公司的51%股权及债权,总代价约为人民币35.8亿元。

根据协议约定,于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前,深圳融创文旅有权选择回购目标公司的51%股权及债权,回购代价将以出售事项的代价为基准,经考虑珠海华发在深圳融创文旅退出股权期间的相关资金占用费釐定。

出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将主要用于偿还本集团当时为获取目标项目而获得的融资(本息合计约人民币20.94亿元),并解除本公司目前就该融资而提供的担保,从而也降低本集团整体负债规模、减少债务压力。

交割后,珠海华发应向目标公司提供股东借款以足额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目标地块的剩余地价款人民币63.55亿元。

根据协议约定,深圳融创文旅及珠海华发或双方指定关联方将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共同设立合资公司,负责目标地块(不含学校、人才房地块)的开发建设及销售,及设立合资运营公司,负责目标地块上的冰雪项目及酒店项目的运营管理。

目标公司持有一块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目标地块,并主要从事目标地块的开发建设。交割前,深圳融创文旅及珠海华发分别持有目标公司51%及49%的权益。紧接交割完成后,本集团不再持有目标公司任何权益,因此,目标公司不再为本公司附属公司,而目标公司之财务业绩不再併入本公司之综合财务报表。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出售事项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