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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特定履行契诺的融资协议

2021-06-28 00:00:00

本公告乃由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于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及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作为附属公司担保人,与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及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人,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亦作为融资代理人(「融资代理人」),订立一份融资协议(「融资协议」),内容有关最高额为3.5亿美元(或其等值)的融资。融资期限为自融资协议日期起为期36个月,融资所得款项用于本集团现有债务再融资。

根据融资协议(其中包括),倘(i)孙宏斌先生、其家族成员及家族信托以及其各自的联属人士(统称「许可持有人」)不再合共实益持有(无论直接或通过任何人士间接)(a)本公司百分之三十或以上的已发行股本,或(b)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按可投票数至少百分之三十投票权的本公司已发行股本;(ii)许可持有人不再共同控制本公司;或(iii)孙宏斌先生不再为本公司董事会主席,融资代理人将依照大多数贷款人的指示通过向本公司发出事先通知,取消融资协议项下的融资并且宣佈所有未偿还贷款连同应计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立即到期及应付。

一旦导致上市规则第13.18条下责任的情形持续存在,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继续于随后的中期及年度报告中作出相关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