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美亨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12月16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根据股东契据成立与合营公司有关的合营企业(即该交易)及项目公司根据买卖协议按总代价195,000,000港元自卖方收购该物业(即收购事项)(「该公告」)。除文义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采用之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本公司须于该公告刊发后15个营业日内(即于2022年1月7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该交易及收购事项之进一步详情(「通函」)。由于预期需要更多时间编制通函所载之资料,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及已获联交所授予有关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之豁免(「豁免」),准许通函于2022年1月24日或之前寄发。倘本公司情况有变,联交所可撤销或更改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