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为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12月19日之招股章程(「招股章程」)中「业务-法律合规及风险管理-法律诉讼-公司担保相关的法律程序」一节,内容有关本公司为华正塑料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华正集团」)和盛宇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盛宇集团」)订立的公司担保相关的法律诉讼。
本公司作为担保方,此前已替华正集团及盛宇集团分别代为清偿若干笔银行贷款。因此,本公司于近日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请求判决:(1)华正集团内相关公司向本公司偿还代偿款人民币300万元和相关利息;及(2)盛宇集团内相关公司向本公司偿还代偿款合计人民币1420万元和相关利息。
截至本公告日期,上述案件均已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将在适当时候及时作出进一步公佈以向本公司股东告知有关进展。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