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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9-07-10 00:00:00

本公告为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12月19日之招股章程(「招股章程」)中「业务-法律合规及风险管理-法律诉讼-与前股东相关的法律诉讼」一节,内容有关三名本公司前僱员于2018年7月,对本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就彼等在职工持股会中的资产及其收益连同利息提出索赔。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共三份民事判决书((2018)浙0327民初6430号,(2018)浙0327民初6706号及(2018)浙0327民初6709号)(「该等判决」),该等判决如下:(1)判决本公司于该等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支付郑国华、黄茂兆及徐怀赞人民币24,978元、人民币33,810元及人民币29,394元和各自相关利息;及(2)驳回上述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公司已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等判决,并驳回上述三名前僱员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该等判决对本公司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不会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关于该等判决及相关上诉相关事宜的进一步发展,本公司将及时发佈相关公告。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