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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9-06-21 00:00:00

本公告为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12月19日之招股章程(「招股章程」)中「业务-法律合规及风险管理-法律诉讼-与前股东相关的法律诉讼」一节,内容有关叶斌先生就本公司于2014年4月及12月通过有关收回及转让叶斌先生原持有股份的相关董事会决议之有效性向相关法院及检察院提出申请。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111号)(「该判决」),该判决如下:(1)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298号民事判决及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初115号民事判决;(2)确认本公司2014年4月1日及12月4日董事会决议中关于决定收回叶斌股份、股金、股息以及将叶斌股份收归企业的内容无效;及(3)驳回叶斌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该判决,本公司在2014年有权对叶斌原持有的股份进行处置并转让给其它股东,该等本公司股份转让为合法有效。叶斌要求本公司向登记机关撤销变更登记并赔偿损失5000万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此外,关于上述叶斌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收回和转让相关的具体结算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另行主张。

综上,本公司董事会认为该判决对本公司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不会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关于该判决相关事宜,如有进一步发展,本公司将及时发佈相关公告。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