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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盈利警告的补充公告

2021-02-26 00:00:00

兹提述(i)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称为「本集团」)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盈利警告(「 盈利警告」)的公告(「盈利警告公告」)及(ii)根据《公司收购、合併及股份回购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7作出的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之公告(「 3.7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规则3.7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本澄清公告乃根据收购守则应用指引 2而刊发。

董事谨此澄清,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盈利警告构成盈利预测,且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4须由财务顾问及会计师或核数师发表报告。由于盈利警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其规定本公司须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披露任何内幕消息,鉴于时间限制,本公司在遵守收购守则规则10.4所载规定上确实遇到实际困难。因此,盈利警告并不符合收购守则规则10规定的标准。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4及收购守则应用指引 2,本公司财务顾问及核数师或顾问会计师就盈利预测发出的报告须载入寄发予股东的下一份文件(「股东文件」)。由于预期本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业绩(「全年业绩」)公告将于二零二一年三月刊发,预期全年业绩将于寄发下一份股东文件之前刊发,故收购守则规则10项下就盈利警告作出报告的规定将会被刊发全年业绩连同财务报表附注所取代。

除本公告所载澄清外,盈利警告公告所载所有资料均维持不变。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盈利警告并不符合收购守则规则 10所规定的标准,亦并未根据收购守则作出报告。因此,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依赖盈利警告评估诚如规则 3.7公告所提述的对本公司证券可能提出全面要约的利弊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