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泓盈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四)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九龙观塘兴业街4号The Wave 8楼3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重新委聘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其薪酬。
3. (a) 重选吴志斌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 重选吴颂恩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c) 重选徐帼英女士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d) 重选邱仲珩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e) 重选庞锦强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f) 重选卢其钊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4.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酬金。
5.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C)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有关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及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债权证);
(B) 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或将需要於有关期间或於有关期间末後行使该等权力(包括但不限於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额外股份的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上文第(A)段及第(B)段之批准所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惟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根据本公司采纳的购股权计划或所采纳当时的类似安排行使购股权,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的权利;或(iii)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任何类似安排(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细则」)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则除外,而上述批准须应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时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细则或开曼群岛法例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的期限届满;或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本决议案所载授权当日。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股东名册上的股份持有人按彼等於该日所持股份的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购股权、认股权证或赋予认购本公司股份权利之其他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份或经考虑任何相关司法权区的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项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彼等认为必须或适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以权利方式发售、配发或发行股份亦按此诠释。」
6.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C)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股份,以及董事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购回有关股份时必须依据并符合所有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B) 本决议案上文第(A)段之批准将加入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并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内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之价格购回其股份;
(C)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上文第(A)段之批准而於有关期间内购回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时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须应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时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法例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的期限届满;或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本决议案所载授权当日。」
7. 「动议待召开大会的本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中一部分)(「本通告」)第5项及第6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本通告所载第5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方法为额外加入相当於本公司根据本通告所载第6项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所购回的股份总数的金额,惟有关金额不得超逾第6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10%。
附注:
1. 凡任何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表决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表决。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派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表决。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股东可亲身或委派代表作出表决。
2.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的授权代表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法团,则必须加盖印监或由负责人员、正式授权代表或获授权的其他人士代为亲笔签署。
3. 已随附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及(倘董事会要求)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方为有效。
4. 受委代表委任文据於签立日期其所述的日期起计十二个月届满後失效,惟就原订於该日起计十二个月内举行大会的续会或於该大会或其续会上要求投票表决者除外。
5.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於大会上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该大会,则排名较先者亲身或委派代表作出之投票将获接纳,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一律不获接纳,而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上之排名次序而定。
6.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於该情况下,有关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已撤回论。
7. 载有必需资料以便股东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本通告所载第6项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之说明函件,将随附於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的通函(本通告构成其中一部分)。
8.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六日(星期四)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四)止(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内,不会进行股份转让。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
9. 有关上文第3项普通决议案,吴志斌先生、吴颂恩女士、徐帼英女士、邱仲珩先生、庞锦强先生及卢其钊先生均建议获重选为本公司的董事。吴志斌先生、吴颂恩女士、徐帼英女士、邱仲珩先生、庞锦强先生及卢其钊先生的履历详情及於本公司证券的权益(如有)载於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的通函(本通告构成其中一部分)附录二第11至18页。
10. 本公司股东或其受委代表於出席大会时应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
11. 倘大会举行当日上午七时正後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大会将会延期。本公司将於本公司网站www.wangyang.com.hk及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公告以知会本公司股东重新安排的大会日期、时间及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