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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设备租赁协议的主要交易 - 补充公告及设备租赁协议四

2024-07-12 00:00:00

补充公告

本公司谨此向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提供有关出租人及根据设备租赁协议将由本公司确认的使用权资产的相关价值的进一步资料。 由于修订本公司根据设备租赁协议将确认的使用权资产价值,以及根据经修订使用权资产价值重新计算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有关设备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 交易的适用百分比率,本公司得知 (i)就设备租赁协议一单独而言; (ii)就设备租赁协议三单独而言;及 (iii)该等设备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最高适用百分 比率在合并计算后超过 5%但低于25%。就此,本公司谨此澄清,订立 (i)就设备租赁协议一单独而言; (ii)就设备租赁协议三单独而言;及 (iii)该等设备租赁协 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而非先前于该公告所披露的主要交易。因此,该等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通知及公告规定,而毋需遵守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因此,本公司谨此澄清,有关设备租赁协议的通函将不会根据该公告原先所述于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设备租赁协议四 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交易时段后),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设备租赁协议四,据此,出租人同意向承租人出租租赁设备四。 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由于订立设备租赁协议四,本集团应在其综合财务报表中确认使用权资产的相关价值。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04 (1) (a)条,设备租赁协议四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被视为本集团所收购资产。 由于新设备租赁协议各自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承租人与同一出租人于12个月内 订立的一系列交易,且新租赁设备拟用于同一项目下的光伏电池生产,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该等交易须合并计算,犹如该等交易为一项交易。 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有关新设备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当基于本集团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将予确认的各项使用权资产的估计价值合并计算时)超过25%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100%,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新设备租赁协议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本公司的一项主要交易,并因此须遵守通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于新设备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或倘若本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新设备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股东亦无须放弃投票。本公司已获一名股东Central Culture Resource Group Limited(由本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兼行政总裁余竹云先生全资拥有的公司,于本公告日期持有2890378320股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约68.43%)作出有关新设备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 交易的书面批准。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本公司获豁免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新设备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新设备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进一步资料; 及 (ii)根据上市规则须披露的其他资料的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