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公告 关于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本公告由中环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自愿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六日,国家能源集团安徽能源有限公司(「国能安徽」)及中环低碳(安徽)新能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中环低碳」,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根据该协议,协议双方(「双方」)拟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及合作共赢的原则开展深度战略合作,在安徽省范围内启动、开发及投资新能源及光伏电站相关项目(「项目」)。 该协议 该协议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 二零二四年七月六日 双方 : (i) 国能安徽;及 (ii) 中环低碳。 合作期限 : 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期三年。 合作基础 : 为全面落实中央政府关于「碳达峰及碳中和」的战略目 标及使命,认真落实生态优先及绿色发展原则,深度融入国家战略,推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国能安徽将全面发挥在区域新能源项目开发、资本及运营方面的优势,而中环低碳则充分发挥在新能源光电制造的优势。双方本着优势互补、相互支持、长期合作及共同发展的原则,统筹相关资源,建立战略合作关係,以项目合作开发、建设及产业基地实施为载体,形成产业竞争力,透过深化产业对接及合作创新模式,共同开拓区域新能源市场,实现合作共赢。 合作内容 : (1) 为抓住安徽省新能源发展机遇,双方同意成为战略 合作伙伴。双方将利用国能安徽的资金及项目开发优势以及中环低碳的产业及产品技术优势,共同收购和开发安徽省新能源资源,实现合作共赢。 (2) 双方应共同加强与安徽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 通,发挥各自优势,合作参与安徽省新能源发展目标的实现。双方同意在光伏电站项目启动开发、投资及其他方面进行合作。 (3) 双方应重点关注(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及实施于(其 中包括)安庆、池州、宿州及阜阳的新能源目标。中环低碳同意与国能安徽合作并协助透过产业投资获得新能源。国能安徽应积极协助中环低碳推进产业基地的投资、开发及建设,取得相关的政府投资优惠政策及新能源资源,并在发展方面进行合作。 (4) 双方同意根据市场化原则,将对方视为优先合作伙 伴。在符合国家及双方内部相关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中环低碳应优先与国能安徽合作开发电站,而国能安徽在为安徽地区电站的发展采购电池、组件及其他光伏产品时应优先考虑中环低碳。 国能安徽的权利及 : 国能安徽应: 义务 (1) 负责项目的初期工作,办理项目所需的支持性文件 并取得项目登记(或批准); (2) 协调解决项目初期及开发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 外部关係,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及 (3) 严格按照国家新能源建设技术质量标准及要求行 事。 中环低碳的权利及 : 中环低碳应: 义务 (1) 在具体项目开发过程中,为国能安徽的项目开发及 建设提供全程跟踪与服务,协助解决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 (2) 积极协助国能安徽办理必要的行政审批事项; (3) 有权对国能安徽合作开项目的建设进度、安全生 产、环境保护及其他方面进行监督及检查;及 (4) 承诺所提供的光电模组产品符合国能安徽的要求。 关于国能安徽之资料 国能安徽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能源投 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国国务院全资拥有)的全资附属公司。国能安徽的主要业务为发电、输电、供(配)电、港口营运及水力发电。 据董事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并已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国能安徽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无关。 签订该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目前有五个主要业务分部,即(i)绿色建筑及建造相关业务;(ii)新能源与工程、采购及施工;(iii)智慧能源管理服务;(iv)健康与保健;及(v)食品及饮料供应链。董事会相信,该协议中考虑及概述的合作框架将使本集团能够利用其在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及运营方面的经验及能力。董事会亦相信是次合作可扩大本集团的商机、拓宽其收入来源及提升其财务业绩。因此,董事会认为与国能安徽的合作将有利于本集团的未来发展,并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股东」)的整体利益。 董事会谨此声明并无就该协议作出任何对本集团利润的预测或预估。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注意,该协议仅提供本集团与国能安徽之间的合作框架。根据该协议拟定的合作的详细条款以双方随后可能不时签订的任何最终协议的条款为准。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在适当时另行发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