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ENTRAL NEW ENERGY HOLDING GROUP LIMITED 中环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735)自愿公告关于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本公告由中环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自愿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中核汇能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中核安徽」)及中环低碳新能源(安徽)集团有限公司(「中环低碳」,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根据该协议,协议双方(「双方」)计划本着资源分享、优势互补的原则,于新能源领域的项目开发、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 该协议 该协议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各方 : (i) 中核安徽;及 (ii) 中环低碳。 合作内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各地的风 电、光伏电及其他新能源项目 合作年期:二零二四年四月至二零二七年五月 –1–合作方法:(1)中核安徽名下的开发项目:对于中环低碳拥有的 项目资源,中环低碳应负责从建立项目到审批或备案、获取地方及国家补贴目标、电网接入审批 及其他支援文件的所有工作,并以中核安徽指定的项目公司名义进行项目审批(备案)。中核安徽(或项目公司)应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筹集及 工程管理,以及建设完成后的生产、运营及维护。 (2)与合营企业共同开发:对于中环低碳拥有的项目资源,当项目符合中核安徽的投资决策条件时,双方应共同成立项目公司,由中核安徽作为控股股东,中环低碳作为少数股东。根据双方同意的持股比例,资本将同时注入项目公司。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中环低碳可视情况撤回其持股。特定的合营事项应由双方另行签订的正式合营╱合作协议规范。 (3)并购:就中环低碳已完成或部分完成的项目而言,中核安徽应通过收购中环低碳项目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与中环低碳合作。 合作原则:(1)中核安徽将利用其作为国有企业的财务、专业及 技术优势,于项目规划、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及运营管理方面发挥领导作用。 (2)中环低碳将利用其资源优势,在获取项目资源、地方关系及达成目标方面发挥领导作用。 –2–(3)就中环低碳获得的项目资源而言,应在相同条款及条件下优先与中核安徽合作。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于成本优先的原则,中核安徽应在相同条款及条件下,优先考虑由中环低碳推荐的合格工程总承包商及╱或运营维护单位。 (4)中环低碳将通过产业投资为中核安徽获取集中风能及太阳能项目。中核安徽应建议中环低碳列入中核汇能有限公司(「中核汇能」)的组件集中采购名单,中核汇能是中核安徽的控股公司,具体取决于实际投标结果。在中环低碳列入中核安徽的集中采购名单后,中核安徽在相同条款及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中环低碳及其关联公司购买光伏组件。双方应进一步协议具体采购金额。 (5)双方应积极合作,在中环低碳拟投资的项目所在 地开发一个源、网、负荷及储能一体化的试点项目。双方之间将进一步磋商具体事宜。 (6)中核安徽承诺加快内部审批流程,加速项目开发进度,指定专人与中环低碳合作,并与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协调及沟通,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完成并投产。 (7)根据双赢合作的目标,双方将在新能源领域以外扩大合作。该协议仍适用于中环低碳开发的其他符合中核安徽投资要求的高质量项目资源。如有需要,双方应进一步磋商并签订正式合作协议。 –3–(8)双方同意建立沟通及协商机制,以协调及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及问题,并讨论具体项目。 双方应沟通并交流日常工作,研究合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及建议,并促进双方同意事项的实施。 无法律约束力:该协议将于双方签署日期生效。该协议仅为加强双方战略合作而签订的意向文件。除保密义务外,该协议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就该协议框架下的具体合作项目签署专项合作协议。双方对具体项目的权利及义务以签署的专项合作协议、监管机构批覆及其他法律文件为准。对于该协议未涉及的事项,双方可进行谈判并签订补充协议。 关于中核安徽之资料 中核安徽是一家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中核汇能的全资附属公司。中核汇能是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能」)的控股附属公司,其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据董事所深知,中国核能的控股股东及最终控制方为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安徽的主要业务为投资、开发、建设及运营风电、太阳能发电及分布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 据董事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并已作出一切合理查询,中核安徽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无关。 –4–签订该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目前有五个主要业务分部,即 (i)绿色建筑及建造相关业务; (ii)新能源与工程、采购及施工; (iii)智慧能源管理服务; (iv)健康与保健;及 (v)食品及饮料供应链。董事会相信,该协议中考虑及概述的合作框架将使本集团能够利用其在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及运营方面的经验及能力。董事会亦相信是次合作可扩大本集团的商机、拓宽其收入来源及提升其财务业绩。因此,董事会认为与中核安徽的合作将有利于本集团的未来发展,并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股东」)的整体利益。 董事会谨此声明并无就该协议作出任何对本集团利润的预测或预估。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注意,该协议仅提供本集团与中核安徽之间的合作框架。根据该协议拟定的合作的详细条款以双方随后可能不时签订的任何最终协议的条款为准。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在适当时另行发布公告。 承董事会命中环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余竹云香港,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余竹云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及李梦琳先生;非执行董事为乔晓戈先生及朱玉娟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祥林博士、王文星先生及周春生博士。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