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ENTRAL NEW ENERGY HOLDING GROUP LIMITED 中环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735)自愿公告关于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本公告由中环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自愿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新能源」)及中环低碳新能源(安徽)集团有限公司(「中环低碳」,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根据该协议,协议双方(「双方」)计划加强双方战略合作关系、扩大合作规模、丰富合作内容及创新合作机制。 该协议 该协议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方 : (i) 阳光新能源;及 (ii) 中环低碳。 合作目的:(1)该协议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是自愿、共赢、互 利、互促及共同发展。 (2)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优势互补,提高竞争力,共同开拓国内外市场,引导及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1–(3)该协议是指导双方未来长期合作的框架协议,为双方签署相关协议奠定基础。 合作机制及内容:(1)国内集中式电站领域:阳光新能源将与中环低碳 紧密合作,在淮南市及桐城市等地区开发不低于 500000千瓦的项目。阳光新能源将依托自身行业 经验及成本优势,实现项目效益最大化。双方的合作发展将充分发挥阳光新能源的优势,由阳光新能源牵头。阳光新能源将负责合作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而中央低碳将依托自身产业优势,争取地方支持。具体产能须经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批准。 (2)联合开发╱竞标:双方已同意围绕国家新能源基 地规划布局,聚焦淮南市及桐城市,就产业落地、装备制造及资源开发加强基地项目合作,争取百万千瓦项目资源,扩大基地竞争优势及规模占比。具体合作机制将由双方进一步协定。 (3)除中环低碳产业投资获得光伏资源外,在满足阳 光新能源的质量及其他要求的前提下,阳光新能源在相同市场条件下为其投资的其他光伏项目采 购光伏电池或组件时,将优先采购中环低碳及其联营公司的光伏电池或组件。 (4)在满足阳光新能源及组件生产商合规及质量要求 的前提下,阳光新能源将积极协助中环低碳销售光伏电池片。 –2–(5)就中环低碳与其他第三方参与的该等相关项目而言,阳光新能源的控股公司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阳光电源」)的太阳能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光伏逆变器、储能系统及浮式系统设备)应推荐予买方采用。 (6)双方将共同建设光伏创新实验室,共同开发新型 高效光伏电池及组件,相关结果由双方共享。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7)中环低碳将于后期阶段优先选择阳光新能源作为中环低碳用户端存储业务的投资建设运营商。 沟通机制:为积极落实该协议,双方应建立其各自高级管理层之间的互访机制、联络人机制及信息交流机制。双方的高级管理层应定期互访,就战略合作方向、重大合作项目及其实施进度交换意见,协调项目推进,并形成畅通的业务沟通渠道。同时,双方应建立信息交互平台,定期就行业发展趋势、重大建设项目及市场信息进行沟通,并寻求进一步合作机会。 无法律约束力以及:该协议将于签署日期生效,有效期三年。该协议仅为有效期加强双方战略合作而签订的意向文件。除保密义务外,该协议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就该协议框架下的具体合作项目签署专项合作协议。双方对具体项目的权利和义务以签署的专项合作协议、监管机构批覆及其他法律文件为准。 –3–关于阳光新能源之资料 阳光新能源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发展,是阳光电源的受控附属公司。阳光电源的股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据董事所深知,阳光电源的控股股东及最终控制方为曹仁贤先生,而阳光电源是全球最大的光伏企业。 据董事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并已作出一切合理查询,阳光新能源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无关。 签订该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目前有五个主要业务分部,即 (i)绿色建筑及建造相关业务; (ii)新能源与工程、采购及施工; (iii)智能能源管理服务; (iv)健康与保健;及 (v)食品及饮料供应链。董事会相信,该协议中考虑和概述的合作框架将使本集团能够利用其在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和运营方面的经验和能力。董事会亦相信是次合作(尤其是在集中式电站、电池组件及联合光伏创新实验室领域)可扩大本集团的商机、拓宽其收 入来源及提升其财务业绩。因此,董事会认为与阳光新能源的合作将有利于本集团的未来发展,并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股东」)的整体利益。 董事会谨此声明并无就该协议作出任何对本集团利润的预测或预估。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注意,该协议仅提供本集团与阳光新能源之间的合作框架。 根据该协议拟定的合作的详细条款以双方随后可能不时签订的任何最终协议的条款为准。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在适当时另行发布公告。 承董事会命中环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余竹云香港,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4–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余竹云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及李梦琳先生;非执行董事为乔晓戈先生及朱玉娟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祥林博士、王文星先生及周春生博士。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