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性公告 有关订立 战略合作协议 本公告由中环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为「本集团」)自愿刊发。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中环物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中环物流」)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扬州)」)已订立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 该协议 根据该协议,中国移动(扬州)同意在就相关业务(定义见下文)选择合作伙伴时优先选择中环物流,而中环物流同意就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扬州的相关业务(定义见下文)提供产品、服务及营运支援。 该协议之主要条款 该协议之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订约方: (i) 中国移动(扬州) (ii) 中环物流 期限: 三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十 二日()「期限」) 合作范畴: 中国移动(扬州)与中环物流就源─网─荷─储闭环应用场 景的低碳智慧工厂╱园区业务进行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储能、能碳管理平台、综合能源服务(包括智慧空压机节能、智慧空调节能、智慧PCW节能、智慧锅炉节能、三联供系统及多能互补解决方案()「相关业务」)。 合作方式: 双方将共同拓展中国扬州政企客户市场。 中国移动(扬州)在就相关业务选择合作伙伴时,将专注于建立及拓展客户网络,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环物流。 中环物流将专注于就相关业务提供产品及系统解决方案、运维服务、售前╱中╱后技术支撑及交付实施。 双方一致同意,在期限内将力争在扬州地区就相关业务订立合约(「合约」),合约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00,000元。 付款方式: 合约涉及的产品采购费用及服务费用将由双方订立个别协议 而协定,由中国移动(扬州)按月向中环物流支付。 中国移动(扬州) 中国移动(扬州)将会: 的责任: 1. 负责市场拓展及与终端客户签订合约; 2. 与终端客户签订合约,按月向中环物流支付及结算产品 采购费用及相应的软件服务费用,金额按实际采购合约订定; 3. 为中环物流提供业务营运所需平台及业务平台接口,并 与中环物流配合完成中环物流业务在中国移动(扬州)平台的调试与开通; 4. 根据中国移动(扬州)与中环物流的共同决策结果,决定 是否与终端客户签订合约; 5. 与客户签订合约后一个月内完成与中环物流签订采购合 约; 6. 针对相关业务制定单一来源采购专项审批流程以及专项 预算资金支援;及 7. 根据相关业务发展需要,为中环物流提供融资便利,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担保及供应链金融支援。 中环物流之责任: 中环物流将会: 1. 透过中国移动(扬州)平台向用户提供服务; 2. 负责项目售前、售中、售后服务、项目实施及交付; 3. 透过中国移动(扬州)向用户提供产品及服务,与中国移 动(扬州)配合与终端客户结算,并按月按时向中国移动(扬州)收取服务费用; 4. 完成业务平台于中国移动(扬州)数据中心的部署及维 护;及 5. 倘中国移动(扬州)向中环物流提供担保,中环物流应向 中国移动(扬州)提供等额反担保。 有关中国移动(扬州)的资料 据董事所深知,中国移动(扬州)为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为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中国移动」,其股份目前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份代号:0941))的全资附属公司,而中国移动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最终拥有。中国移动(扬州)的主要业务为电讯营运。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中国移动(扬州)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概无关连的独立第三方。 订立该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董事会相信,该协议拟订立及概述的战略合作,将让本集团能够利用其在低碳智慧工厂╱园区市场的经验及能力。董事会亦相信,战略合作可扩大本集团的商机、扩阔其收入来源及提昇其财务表现。因此,董事会认为与中国移动(扬州)的战略合作将有利于本集团的未来发展,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股东」)整体利益。 董事会谨此表示并无就该协议对本集团的利润作出任何预测或预估。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该协议仅提供本集团与中国移动(扬州)之间的战略合作框架。该协议项下拟订立的合作条款以中环物流与中国移动(扬州()或其各自指定方)其后可能不时订立的任何最终协议的条款为准。本公司将于适当时间根据上市规则另行刊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