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环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三)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北角渣华道191号嘉华国际中心21楼2102–03及10–12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待(i)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经拆细股份(定义见下文)上市及买卖;及(ii)遵守开曼群岛法例(如适用)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的所有相关程序及规定以令股份拆细(定义见下文)生效后,将本公司每股面值0.0025港元的已发行及未发行普通股拆细为四(4)股本公司每股面值0.000625港元的普通股(「经拆细股份」),而该等经拆细股份在各方面与股份拆细(定义见下文)前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并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享有与股份拆细(定义见下文)前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相同的普通股权利及特权,自紧随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或股份拆细(定义见下文)的前述条件获达成当日(以较迟者为准)后第二个营业日(即联交所开门进行证券买卖业务的日子)起生效(「股份拆细」),以致紧随股份拆细生效后,本公司的法定股本将由(i)50,000,000港元,分为20,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25港元的普通股转变为(ii)50,000,000港元,分为80,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625港元的普通股;及 (b)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立所有有关文件、文 据及协议,以及作出其全权酌情认为属必要、合宜或权宜之所有有关 行动或事宜,以实施及使股份拆细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事宜生效,包括 但不限于根据股份拆细注销任何现有股票及向本公司现有股份持有 人发行经拆细股份的新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