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公告
有关二零二二年年报
兹提述中环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刊发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报(「二零二二年年报」)。除另行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二零二二年年报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澄清,二零二二年年报第129页本公司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3(d()「附注23(d)」)内提及的「其他应收款项」应为「贸易应收款项」。
附注23(d)应解读如下(以下划线显示变动):
「本集团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贸易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关联公司款项约1,187,000港元(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944,000港元),还款信贷期与提供予本集团其他客户之信贷期相若。」
董事会确认上述澄清不影响二零二二年年报内载述的其他资料。除上文披露者外,二零二二年年报内载述的所有资料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