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购买协议及前设备购买协议
于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交易时段后),该等买方(均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设备购买协议,据此,该等买方同意购买而卖方同意出售设备,代价为人民币690,240,280元(相当于约775,550,876港元)。
于订立设备购买协议前十二月个月内,卖方与本集团已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就买卖前设备订立前设备购买协议,代价为人民币140,314,000元(相当于约157,656,180港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设备购买协议及前设备购买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于十二个月内与卖方作出的一连串交易,故应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予以合併计算。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有关设备购买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分别于单独计算时及与前设备购买协议合併计算时)超过25%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100%,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设备购买协议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本公司的一项主要交易,并须遵守通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于设备购买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或倘若本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设备购买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彼等亦无须放弃投票。本公司已获Central Culture Resource Group Limited(由本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兼行政总裁余竹云全资拥有,并为一名股东,于本公告日期持有722,594,580股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约68.43%)作出之有关设备购买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书面批准。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本公司获豁免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设备购买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设备购买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进一步资料;及(ii)根据上市规则须披露的其他资料之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