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由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为「本集团」)自愿刊发。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中环中清(安徽)新能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中环中清」)、凤台县人民政府(「凤台县人民政府」)及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河能源」)(统称「订约各方」,各自为「订约方」)已订立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
该协议
根据该协议,为发挥订约各方各自的优势(即凤台县人民政府的领导角色,及淮河能源在地区新能源项目开发及运营的实力,以及中环中清在新能源光伏制造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推动建立长期、有效及稳定的战略合作及合作平台,以(其中包括)实现中央政府「碳达峰、碳中和」的任务,订约各方将按照「优势互补、相互支持、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在清洁能源领域积极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合作。
该协议于该协议签订后一年内有效。合作模式载列如下:
(a)各订约方将在凤台县内优先选择其他订约方作为其合作伙伴,共同深入开展光伏组件供应及光伏电站建设方面的合作。
(b)订约各方已同意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全面推进新能源项目的合作、开发、投资及建设,建立稳定、长期及有效的合作模式。中环中清在凤台县已投资建设光伏组件及光伏电池制造基地(「中环中清产业项目」),同时凤台县人民政府已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另一方面,根据该等政策的要求,中环中清已同意协助推进(其中包括)淮河能源在凤台县的360,000千瓦光伏电站项目(「淮河能源项目」)的建设。
(c)根据凤台县颁佈的《关于光伏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在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淮河能源内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淮河能源将(i)于淮河能源项目优先采购中环中清制造的光伏组件产品;及(ii)促使其所属集团(「淮河能源集团」)的其他光伏电站项目优先采购中环中清制造的不低于720,000千瓦的光伏组件产品。此外,淮河能源将全力支持中环中清光伏组件进入淮河能源集团组件采购名单。就此,中环中清承诺其光伏组件产品将符合淮河能源产品采购的技术要求。
(d)凤台县人民政府在相同的市场条件下将优先支持淮河能源在凤台县利用采煤沉陷区开展「光伏、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模式项目。
(e)如订约各方有意向,彼等可于第十四个五年规划期间就位于凤台县及淮南市其他地区的新能源项目共同合作。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前提下,该等项目将由淮河能源(以控股投资形式)建设。订约各方可另行商议有关合作详情。
(f)如淮河能源或其任何所属公司有意向,且中环中清同意,于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前,淮河能源或其所属公司可在相同的市场条件下优先投资中环中清产业项目。淮河能源与中环中清可另行商议有关合作详情。
有关淮河能源之资料
淮河能源,作为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河控股」)的附属公司,为一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有限公司。淮河控股为主要从事煤、电、气业务的多元产业发展公司,在安徽省拥有最大煤炭产量规模及电力权益规模以及为天然气重要运营平台。而淮河能源主要从事安徽省发电站项目的建设营运以及光伏产业管理,为约13座发电厂进行股权管理。于二零二二年末,淮河能源管理的电力权益规模为约16,000,000千瓦。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淮河能源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之独立第三方,且与彼等概无关连。
订立该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董事会相信,该协议所拟定及概述之战略合作将让本集团得以利用其于新能源光伏产品市场之经验及能力。董事会亦相信,战略合作可扩大本集团的业务机会及实现本集团的绿色光伏综合业务、扩阔其收入来源及提升其财务表现。因此,董事会认为,战略合作将有利于本集团的未来增长,并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董事会谨此声明,本集团并无就该协议作出任何预测或溢利预测。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该协议仅为订约各方的未来合作提供战略合作框架,其不构成订约各方于任何特定项目中的义务的任何协议或承诺,亦不构成任何订约方向其他订约方追究责任的依据。订约各方可另行签订具体协议,以约定具体的合作模式并载列订约各方在相关项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为此,订约各方的管理层于签订该协议后,将在合作过程中就任何重大问题定期与另一方会面及沟通,从而建立该协议下拟定的长期战略合作关係。为此,订约各方将成立一个合作工作小组,以敲定相关详细条款并落实该协议项下拟定的合作事宜。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于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