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由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为「本集团」)自愿刊发。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中环中清(安徽)新能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中环中清」)与国家电投集团安徽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电力」)(统称「订约双方」,各自称为「订约方」)已订立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
该协议
根据该协议,订约双方拟基于「优势互补、长期合作」,「市场主导、共同推进」以及「互惠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在清洁能源、综合智慧能源、技术服务和供应链等领域,以及县域市场开发方面进行全面及深度合作。
除非订约双方以书面形式终止协议,该协议于签订后三年内有效。其合作模式载列如下:
(a) 订约双方将依托安徽电力的发电主业优势,尤其安徽电力在清洁能源产业的
领先影响力,以「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发展方针,重点在淮南市及滁州市合作开发新能源电站,以及获取竞争性资源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就此,订约双方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与另一订约方进行合作。其中,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电投(定义如下)集团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安徽电力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采购中环中清生产的光伏组件产品。同时,中环中清将根据自身产业战略佈局,充分利用相关地市优惠政策且发挥其在制造行业的规模和技术优势完成产业落地,并与安徽电力共同协调地方政府争取清洁能源项目资源,及后合作开发清洁能源项目。
(b) 安徽电力将根据中环中清产业园区用能需求,充分发挥其在综合智慧能源领
域的产业和技术优势,以开发综合智慧能源项目,并提供多能互补和智慧运营的综合能源服务。同时,中环中清将依托其自身对产业佈局的影响力,与安徽电力展开县域市场以及综合智慧能源市场开发工作,并支援及配合安徽电力建设省级综合智慧电厂战略,在新兴产业等方面积极探索合作机会。
(c) 订约双方将在项目技术支援、前期设计优化、电站发电效率提升等方面开展
合作。其中,中环中清将依托其于光伏产业的研发成果,提供先进项目整体解决和优化方案,并与安徽电力联合研究提高光伏电站的质量和效能。
(d) 订约双方将深入开展供应链战略合作。其中,订约双方将在设备应用、检修
维护及技术支持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
(e) 订约双方将依托项目落地成立合资公司,开展包括凤台县光伏大基地、地面
集中式光伏、分散式新能源及综合智慧能源等项目的开发与建设工作。
有关安徽电力之资料
据董事所深知,安徽电力为一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公司,并为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国际发展」,其股份目前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份代号:2380)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而中国电力国际发展由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投」)最终拥有。安徽电力(即国家电投于安徽省之区域牵头单位)主要在洁净能源业务、综合能源服务和配售电业务领域,负责统筹及协调国家电投于安徽省之业务、运营及发展。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安徽电力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之独立第三方,且与彼等概无关连。
订立该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董事会相信,该协议所拟定及概述之战略合作将让本集团得以利用其于新能源光伏产品市场之经验及能力。董事会亦相信,战略合作可扩大本集团的业务机会及实现本集团的绿色光伏综合业务、扩阔其收入来源及提升其财务表现。因此,董事会认为,与安徽电力的战略合作将有利于本集团的未来增长,并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董事会谨此声明,本集团并无就该协议作出任何预测或溢利预测。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该协议仅提供本集团与安徽电力的战略合作框架。该协议项下拟进行之合作的条款受限于中环中清与安徽电力(或其等相应指定的任何人士)其后可能不时订立的任何具体协议的条款。同时,订约双方的管理层于签订该协议后,将不时与另一方就特定重大项目的潜在合作进行沟通及协商,且订约双方将成立工作小组,以落实该协议项下拟定合作促成的任何具体项目。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于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