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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设备购买协议的须予披露交易

2022-09-21 00:00:00

购买设备

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交易时段后),该等买方(均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设备购买协议,据此,该等买方同意购买而卖方同意出售设备,代价为人民币140,314,000元(相当于约159,509,400港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设备购买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设备购买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通告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