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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公告有关订立框架协议

2022-07-18 00:00:00

本公告乃由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自愿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凤台县人民政府(「凤台县人民政府」)及江苏中清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清」)订立的框架协议(「框架协议」),据此,本公司与江苏中清计划共同投资位于凤台县的中环中清(凤台)新能源光伏产业基地项目(「该项目」)。

框架协议

根据框架协议,本公司与江苏中清拟在凤台县投资建设并开展10GW的高效N型电池及10GW的先进组件的生产和供应业务。预计总投资约为人民币68亿元(含流动资金),将占地约800–1200亩。建设将分三期进行。一期建设2GW组件及2GW电池项目,预计投资人民币15亿元(含流动资金);二期建设3GW电池项目,预计投资人民币15亿元;及三期建设5GW电池及8GW组件项目,将形成光伏产业生态链集聚区,预计投资人民币38亿元。二期工程的厂房将与一期工程同步建设,设备将分阶段投入生产。一、二期占地约400–500亩,工期不超过24个月。三期将占地约600–800亩。

一、二期工程计划于二零二二年开始,预计将于二零二三年建成投产。一期工程建成投产后,可实现年收入约人民币40亿元;二期工程建成投产后,预计可实现年收入约80亿元。

本公司与江苏中清将在香港设立合资公司,用于在凤台县设立外商投资公司(「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将分别投资设立电池制造子公司及组件制造子公司。

根据框架协议,凤台县人民政府同意(其中包括)(a)为该项目力争提供所需充足土地;(b)为项目公司提供各项与项目投资、建设、生产相关的行政审批支持及优惠政策;及(c)与相关单位协调,为项目公司获得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便利条件。

倘项目公司未来的营运财务数据及合规性能够满足相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项目公司可寻求在国内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框架协议亦为项目公司提供若干税务规定。

除若干保密义务外,框架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具体合作事项,须经双方签订具体的正式合作协议方可作实。倘该等具体合作事宜得以进行,本公司将在适当时候作出进一步的公告,并将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所有其他适用规定。

有关江苏中清的资料

江苏中清主要从事光伏电力电池及光伏组件的生产及供应。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江苏中清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关连的独立第三方。

订立框架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诚如本公司于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刊发的年报所披露,本集团旨在透过对具有未来投资潜力的高增长行业进行战略投资及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为我们的股东(「股东」)创造长期价值。基于本次框架协议的订立,本集团将在其现有建筑及楼宇地基工程业务基础上延展为绿色低碳光伏一体化业务,并进一步发展低碳新能源产业。

董事会认为,订立框架协议可扩大本集团的商机。该项目将促进本集团的企业发展,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