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份奖励计划授出奖励股份 兹提述博耳电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有关本公司股份奖励计划(「该计划」)的公告(「该等公告」)。除文义另有说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股份奖励计划授予奖励股份 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根据本公司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的建议,董事会决议本公司根剧该计划条款向本公司执行董事查赛彬先生及钱毅英女士(木集团僱员及本公司主席及执行董事钱毅湘先生的姊姊)(统称「承授人」)授出合共4,843,000股股份(「奖励股份」)(「授出事项」),惟须待承授人接纳后方可作实。 授出事项详情如下: 授出事项日期: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授出奖励股份数: 4,843,000股奖励股份,当中4,000,000股奖励股份授予查 赛彬先生及843,000股奖励股份授予钱毅英女士,分别占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0.52%及0.11%。 授出奖励股份购买价: 零 股份于授出事项日期 每股股份0.208港元(附注)。据此,4,843,000股奖励股份的之市价: 价值约为1,007,000港元。 奖励股份的归属日期: 已授出之奖励股份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归属。 绩效目标: 授出奖励股份旨在表扬彼等对本集团的贡献,同时向 彼等提供奖赏,务求挽留彼等,继续支持本集团之业务及发展。奖励股份的授予不受额外绩效目标的限制。鉴于(i)承授人为本公司之董事或本集团之僱员,彼等将直接为本集团之整体业务表现、可持续发展及╱ 或良好的企业管治作出贡献;(ii)该授出为对承授人过往对本集团所作贡献之认可;及(iii)奖励股份按期归属,并受该计划之条款所规限,该等条款已涵盖倘承授人不再为本集团董事或僱员而奖励股份将失效的情况,薪酬委员会认为无附带表现目标向承授人授出奖励股份具有市场竞争力,且符合该计划之目的。 退扣机制: 授出之奖励股份受限于股份奖励计划条款所载的退 扣机制,尤其是,奖励股份于停止僱用承授人后失效。 附注: 由于授出日期并非交易日,该金额为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即紧接授出日期前的交易日)的收市价。 奖励股份是由受托人根据计划条款利用公司向受托人提供的内部资源从公开市场购买的已发行现有股份,并目前由受托人持有。受托人将继续以信托方式为承授人持有上述奖励股份及在归属时转移奖励股份至其各自的名义或其指定的代名人持有。 向承授人授出之奖励股份已获薪酬委员会及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根据上市规则第17.04(1)条批准。查赛彬先生、钱毅湘先生、贾凌霞女士及钱仲明先生已就批准授出奖励股份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授予奖励股份理由 该计画的目的在于表彰若干合资格参与者的贡献并给予激励,以激励和挽留彼等为本集团的持续经营及发展,吸引合适的人才为本集团的进一步发展及为某些合资格参与者提供直接经济利益,以在本集团与某些合资格参与者之间建立长期关係。 公司拟授予员工奖励股份,以提高他们随着公司发展的动力。授予奖励股份还可以激励员工留职并与公司的中长期目标保持一致。查赛彬先生及钱毅英女士具有丰富的策略管理经验和高度的市场经济意识。为表彰员工的贡献,公司授予4,843,000股奖励股份,其中4,000,000股奖励股份授予查赛彬先生,843,000股奖励股份授予钱毅英女士。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向承授人授予奖励股份、相关条款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可用于未来授予的股份数量 于根据本公告授出奖励股份后,根据该计划的计划授权限额,未来可供授出的股份数量为57,033,900股。除奖励股份外,截至本公告日期,受托人不持有任何该计划下受托并可根据该计划供未来授出的信托股份。 上市规则涵义 授予查赛彬先生奖励股份亦构成彼服务合约之薪酬待遇,因此向查赛彬先生授予奖励股份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73(6)条及第14A.95条项下的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由于授出奖励股份是按照正常商业条款进行,并且其上市规则项下所有相关百分比率均少于5%及总代价亦低于300万港元,因此向钱毅英女士授出奖励股份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76(1)(c)条项下的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除上述披露者及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于授出事项日期,(i)概无承授人为本公司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之任何联繫人(定义见上市规则);(ii)概无承授人为已获授予及将获授予之奖励股份超过上市规则项下之1%个人限额之参与者;(iii)概无承授人为关联实体参与者或服务供应商(定义见上市规则);及(iv)本集团概无向承授人提供财务资助以根据股份奖励计划购买股份。 该计划乃于上市规则的新修订第十七章生效日期前获采纳。本公司将根据为本集团现有股份奖励计划的过渡安排所规定的范围内遵守新修订第十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