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交易时段後),澳门渔人码头投资(作为借款人)连同担保人与工银澳门及其他贷款人订立修订协议,以修订早前融资协议的条款,据此,贷款人同意提供最高本金额度为21亿港元的经修订融资,自修订协议日期起计为期七(7)年。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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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有关工银澳门与澳门渔人码头投资订立早前融资协议之公告。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交易时段後),澳门渔人码头投资(作为借款人)连同担保人与工银澳门及其他贷款人订立修订协议,以修订及修改早前融资协议的条款。订立修订协议前,早前融资项下有一笔未偿还的贷款约21亿港元。根据修订协议,贷款人同意提供最高本金额度为21亿港元的经修订融资,以取代早前融资协议项下现有未偿还贷款,自修订协议日期起为期七(7)年。
根据修订协议,除担保公司须共同及个别担保澳门渔人码头投资於经修订融资项下的所有责任外,周锦辉先生、周太太及李先生亦须按个别基准就澳门渔人码头投资於经修订融资项下的责任个别提供一定金额的个人担保。
早前融资协议规定的主要股东特定履行条约将维持不变。根据修订及修改早前融资协议的修订协议,除非大部分贷款人同意,否则,於融资期限内,(a)本公司若干主要股东及主要股东须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少於51%;及(b)董事会大部分成员(即周锦辉先生、林女士、Sheldon Trainor-DeGirolamo先生及唐家荣先生)须一直担任董事。
释义
於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文所载相同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澳门励骏创建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担保公司」 指 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的统称,即
1. 鸿福;
2. MLD Management Holdings Limited;
3. NML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4. NML Management Holdings Limited;
5. 新澳门置地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担保人」 指 担保公司,连同周锦辉先生、周太太及李先生的统称
「鸿福」 指 鸿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根据澳门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
「工银澳门」 指 中国工商银行(澳门)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第三方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且与上述人士概无关连的人士
「贷款人」 指 经修订融资的贷款人,为银行及金融机构,并为独立第三方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澳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林女士」 指 林凤娥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大部分贷款人」 指 已参与总承担的662/3%或以上或(如经修订融资已被提取)经修订融资项下未提取总额662/3%或以上的贷款人
「澳门渔人码头投资」 指 澳门渔人码头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根据澳门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拥有澳门渔人码头综合设施,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及修订协议的借款人
「周锦辉先生」 指 周锦辉先生,为本公司的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并为控股股东之一
「李先生」 指 李志强先生,为主要股东
「周太太」 指 陈美仪女士,为周锦辉先生的配偶
「早前融资」 指 贷款人提供予澳门渔人码头投资的早前融资五年期可转让定期贷款,金额为4,221,000,000港元
「早前融资协议」 指 澳门渔人码头投资(作为借款人)、本公司、鸿福及新澳门置地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工银澳门及其他贷款人就早前融资订立的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之早前融资协议
「经修订融资」 指 贷款人将根据修订协议提供予澳门渔人码头投资的七年期可转让定期贷款融资21亿港元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指 周锦辉先生、All Landmark Properties Limited、林女士、GrandBright Holdings Limited、李 先 生、Elite Success InternationalLimited及陈婉珍女士
「修订协议」 指 澳门渔人码头投资、担保人、工银澳门及其他贷款人就修订早前融资协议的条款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订立之修订协议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