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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委员会组成变动、更换行政总裁、委任董事会副主席及委任本公司首席顾问

2022-12-15 00:00:00

董事会委员会组成变动、 更换行政总裁、委任董事会副主席及委任本公司首席顾问 澳门励骏创建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布: (i) 李柱坤先生(「李先生」)(董事会主席(「主席」)兼执行董事)已获委任为本公司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成员,以替代陈美仪女士(「陈女士」),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ii) 陈女士将不再担任本公司行政总裁(「行政总裁」),惟将继续担任执行董事;及李先生已获委任为行政总裁,以替代陈女士,均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及(iii) 陈女士已获委任为本公司副主席,负责协助李先生于本集团海外业务发展方面的工作,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及(iv) 本公司主要股东(定义见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李志强先生(「李志强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首席顾问,负责就本集团业务及市场发展提供商业性及策略性意见及建议,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陈女士已确认,彼与董事会之间并无意见分歧,且概无有关彼辞任之事宜需提请本公司股东(「股东」)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垂注。 李先生的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李柱坤先生,46岁,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担任执行董事;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担任董事会主席。彼曾于南澳大学攻读金融学,于澳门商业及博彩业具备丰富经验。彼于二零零七年至二零二一年担任澳门赛马会之行政总裁。彼亦积极参与澳门的公众及社会服务,包括在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七年期间担任第十二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澳门特区)之成员;自二零一八年起担任第十二届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委员会(澳门特区)之成员;在二零零六年至二零一零年期间在香港担任东华三院总理;自二零一二年起担任中国澳门单车总会之副会长;自二零一四年起担任澳门红十字会中央委员会之委员;自二零一八年起担任澳门体育委员会之委员;以及在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二一年期间担任澳门青年博彩从业员协会之会长。 李先生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及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现有服务协议」),分别关于其获委任为执行董事(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为期三年)及获委任为董事会联席主席(任期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因委任李先生为本公司主席、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本公司已与李先生订立新服务协议,以替换现有服务协议,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而李先生的任期则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为期三年。根据新服务协议,李先生有权享有年度薪酬2880000港元,另加本集团正数EBITDA的1%的花红。EBITDA指除利息收入、融资成本、所得税、折旧、摊销及若干项目前经调整盈利,于本公司每个财政年度的年报中刊载。李先生之薪酬乃由董事会听取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建议,同时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后厘定。根据本公司经修订及重述组织章程细则,李先生将仍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退任及重选连任。 于本公告日期,李先生并无于本公司任何股份中拥有权益。彼为李志强先生之子,被视为于本公司合计1121801179股股份中拥有权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本公告日期,李先生(i)并无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香港法例第571章)之定义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ii)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iii) 并无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拥有任 何关系;及(iv)概无有关李先生委任之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亦无任何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予以披露。 偏离企业管治守则 委任李先生为行政总裁后,李先生将兼任本公司主席与行政总裁角色。此举偏离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C.2.1条,其规定主席与行政总裁的角色应有区分,并不应由一人同时兼任。然而,董事会认为,此结构将不会损害董事会与本公司管理层间的权力和权限平衡。 董事会认为,委任同一人士兼任主席与行政总裁角色,有利于为本集团带来强力、一致的领导,让本集团实现更有效的规划、管理以及实施整体战略。此外,董事会认为,董事会中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均衡组成,以及董事会各委员会(主要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对本公司各方面事务的监督,将提供足够的保障,确保权力和权限的平衡。 董事会将继续审查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结合本集团的整体情况将主席和行政总裁的角色分开。因此,在目前阶段,上述偏离属恰当且符合本公司最佳利益。 董事会谨借此机会欢迎陈女士、李先生及李志强先生在本公司获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