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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出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46(2)(A)及13.46(2)(B)条的豁免

2022-07-14 00:00:00

兹提述(i)澳门励骏创建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可能延迟刊发二零二一年年度业绩; (ii)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延迟寄发二零二一年年报; (iii)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的公告,内容有关董事会会议日期; (iv)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审阅报告的结果;及(v)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进一步延迟刊发二零二一年年度业绩(统称「该等公告」)及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的二零二一年年度业绩(「二零二一年年度业绩」)。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将与该等公告及二零二一年年度业绩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公告所披露,由于居家工作、限制赴澳门旅游等防控措施,包括限制入境前廿一天曾到过中国内地、香港及台湾以外地区的非居民入境,以及澳门政府及香港政府地方当局为预防及抗击新冠疫情采取的强制隔离措施,不可避免地给本公司业务的财务报告及综合过程以及本公司核数师执行审核工作带来实际困难(其中包括澳门及香港的物流中断及缺乏行政支持),本公司未能落实其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

此外,继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日的公告所述事件后,独立顾问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五日获特别委员会委任进行涵盖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期间的审阅。由于受到二零二二年第一季度第五波新冠疫情所引发的预防措施的影响,审阅过程已予延迟,审阅报告于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才发出。根据与本公司核数师的讨论,于考虑审阅报告中的调查结果后,需要额外时间执行其延长的审核程序,并完成二零二一年年度业绩。由于上述延迟刊发二零二一年年度业绩,亦延迟寄发二零二一年年报。

在上述情况下,本公司未能(i)遵照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发佈并于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最后更新的《有关在严重新型传染性病原体呼吸系统病的旅游限制下刊发业绩公告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及召开股东大会的常问问题》于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或之前刊发及寄发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报;及(ii)于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于本公司的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上提交财务报表。

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本公司刊发二零二一年年度业绩,且本公司预期将于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或之前刊发及寄发二零二一年年报。

授出豁免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6(2)(a)条,本公司须于其股东週年大会日期前不少于廿一日及无论如何不超过其相关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即二零二二年四月三十日或之前)刊发二零二一年年度业绩。根据上市规则第13.46(2)(b)条,本公司须于本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期间内(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于其股东週年大会上向其股东提交经审核财务报表。

鑑于上述情况,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联交所已于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一日向本公司授出豁免,豁免严格遵守(i)上市规则第13.46(2)(a)条,前提是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或之前刊发二零二一年年报;及(ii)上市规则第13.46(2)(b)条,前提是本公司遵守其组织章程细则(「细则」)及开曼群岛法律,且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或之前举行股东週年大会(「豁免」)。倘本公司情况出现变动,联交所可撤回或更改豁免。

遵守法律及细则项下的相应规定

诚如开曼群岛法律的法律顾问告知,本公司为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本公司无须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开曼法律」)召开股东的股东週年大会。根据细则第56条,每年均须在上届股东週年大会举行后不超过十五(15)个月期间内举行本公司的股东週年大会。鑑于本公司上届股东週年大会已于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举行,只要本公司能够于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前举行股东週年大会,其并不违反开曼法律或细则项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