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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时限

2024-06-06 00:00:00

延长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时限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六日及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的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林家礼博士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以致董事会组成人数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3.10(1)、3.21及3.27A条的规定。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持续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3.10(1)、3.21及3.27A条 诚如该等公告所披露,继林博士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后,董事会仅有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低于上市规则第3.10(1)条所规定的最低数目(即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所需组成人数并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3.21条及第3.27A条的规定: i) 审核委员会现由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未能遵守上市规则第3.21条审核 委员会必须由最少三名成员组成的规定;及 ii) 提名委员会现由一名执行董事及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未能遵守上市规 则第3.27A条关于大多数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3.11(1)、3.23及3.27A条,本公司应于未能符合有关规定后的三个月内(即于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或之前,「宽限期」)委任足够人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符合上市规则第3.10(1)、3.21及3.27A条的规定。 在过去几个月,董事会已采取严格甄选程序,挑选具有适当技能及经验并符合董事会多元化政策的候选人。本公司已接洽几名潜在候选人,最终于二零二四年四月首两週确认三名潜在候选人的入围名单。由于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监督本集团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攸关重要,故本公司需要时间安排该等候选人的进一步面试环节,以对彼等的适当性、经验、技能、资格及独立性进行全面评估,并对其背景、学历╱职业证明等进行尽职调查。 批准延长时限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而联交所已向本公司授出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10(1)、3.21及3.27A条的规定,将填补空缺的宽限期延长至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四日(「延长宽限期」)。 本公司旨在于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确认委聘一名额外独立非执行董事,且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延长宽限期。 此外,根据目前可取得资料及董事会最佳估计,预期本公司在延长宽限期内不会进行任何须组成独立董事委员会的交易。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于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