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53) 须予披露交易 延长最后截止日期 兹提述MOS House Group Limited(「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之公告,内容有关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之买卖协议(「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买卖协议,收购事项完成须待达成买卖协议之先决条件后方可作实,该等先决条件应于最后截止日期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卖方与买方可能协定之其他日期)或之前达成或获豁免(视情况而定)。 由于需要更多时间达成买卖协议之先决条件,买方与卖方经公平磋商后,已书面同意将最后截止日期延长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或卖方与买方书面协定之较后日期。 除上述披露者外,买卖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维持不变,并应继续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代表董事会 MOS House Group Limited主席 曹思豪 香港,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两名执行董事曹思豪先生及徐道飞女士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胡劲恒先生,JP、许镇德先生,PDSM及林家礼博士,BBS, JP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