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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涉及根据一般授权发行代价股份以收购目标公司销售股份

2023-09-14 00:00:00

收购事项

于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交易时段后),买方(为本公司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卖方与本公司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销售股份,相当于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50%,总代价为15,000,000港元,将透过按发行价每股0.340港元配发及发行44,117,000股代价股份之方式支付。

代价股份相当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18.38%,及本公司经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扩大后之已发行股本总额约15.53%。

代价股份将根据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召开之股东週年大会上授予本公司董事之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以发行、配发及处理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最多20%,且毋须经股东批准。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代价股份上市及买卖。一经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将与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收购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公告规定。

警告

由于收购事项须待多项先决条件获达成或豁免(如适用)后方可作实,故该等交易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须待多项先决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故未必会落实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以知会公众有关最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