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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公佈须予披露交易总回报掉期

2024-06-17 00:00:0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Tian Lun Gas Holdings Limited 1600 补充公布须予披露交易总回报掉期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二零二四年一月 三十日、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的公布(「该等公布」),内容有关总回报掉期交易。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第一项总回报掉期交易 交易日期: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生效日期: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股本名义金额:99993770港元 股本金额付款人:总回报掉期交易对手方 固定金额付款人:本公司 平均期: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至平均期结束日期(包括该日)之期间。尽管上文所述,倘其中一方向另一方于提前平均通知期之营业日发出提前平均通知,则平均期应于平均期提前开始日期(包括该日)开始。 - 1 -平均期结束日期: (i)计划终止日期及(ii)对冲股份剩余数目减少至零股当日之间的较早者。 提前平均通知期: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包括该日)至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包括该日)之期间。 提前平均通知: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可撤回之书面通知,就此选择于平均期提前开始日期而开始平均期。 平均期提前开始日期:二零二五年六月二日 独立金额补足金额:40000000港元本公司向总回报掉期交易固定金额3800000港元须分别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及二 对手方作出之付款: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支付。倘其中一方向另一方于提前平均通知期之营业日发出提前平均通知,则本公司并无义务支付固定金额,否则应于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支付。 本公司收取来自总回报掉鉴于平均期结束时并无提早终止,总回报掉期交易对手方期交易对手方之付款:将向本公司支付: –于经延长总回报掉期交易期限收取所有与对冲股份相 关之股息,可根据平均期收取之股息进行调整; –本公司根据总回报掉期交易向总回报掉期交易对手方 支付之100000000港元,加或减最终价格及初始价格的正差或负差,即股本名义金额x(最终价格–初始价格)╱初始价格。 结算:款项将以港元支付。 弥偿:总回报掉期交易对手方或任何其他对冲方因任何先决条件 或后续条件未能在相关时间前达成而收购、建立、重新建 立、替代、维持、平仓或出售任何对冲持仓所产生之费用,总额不超过105000000港元。 -2-计划终止日期: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第二项总回报掉期交易 交易日期: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生效日期: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股本名义金额:99999110港元 股本金额付款人:总回报掉期交易对手方 固定金额付款人:本公司 平均期: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起至平均期结束日期(包括该日)之期间。尽管上文所述,倘其中一方向另一方于提前平均通知期之营业日发出提前平均通知,则平均期应于平均期提前开始日期(包括该日)开始。 平均期结束日期: (i)计划终止日期及(ii)对冲股份剩余数目减少至零股当日之间的较早者。 提前平均通知期: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七日(包括该日)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包括该日)之期间。 提前平均通知: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可撤回之书面通知,就此选择于平均期提前开始日期而开始平均期。 平均期提前开始日期: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独立金额补足金额:40000000港元本公司向总回报掉期交易固定金额3800000港元须分别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及 对手方作出之付款: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支付。倘其中一方向另一方于提前平均通知期之营业日发出提前平均通知,则本公司并无义务支付固定金额,否则应于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支付。 -3-本公司收取来自总回报掉鉴于平均期结束时并无提早终止,总回报掉期交易对手方期交易对手方之付款:将向本公司支付: –于经延长总回报掉期交易期限收取所有与对冲股份相 关之股息,可根据平均期收取之股息进行调整; –本公司根据总回报掉期交易向总回报掉期交易对手方 支付之100000000港元,加或减最终价格及初始价格的正差或负差,即股本名义金额x(最终价格–初始价格)╱初始价格。 结算:款项将以港元支付。 弥偿:总回报掉期交易对手方或任何其他对冲方因任何先决条件 或后续条件未能在相关时间前达成而收购、建立、重新建 立、替代、维持、平仓或出售任何对冲持仓所产生之费用,总额不超过105000000港元。 计划终止日期: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第三项总回报掉期交易 交易日期: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生效日期: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最低股份数目:13000000股股份 股本名义金额:59996265港元 股本金额付款人:总回报掉期交易对手方 固定金额付款人:本公司 -4-平均期: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后24个历月开始至平均期结束日期(包括该日)止期间。尽管上文所述,倘其中一方向另一方于提前平均通知期之营业日发出提前平均通知,则平均期应于平均期提前开始日期(包括该日)开始。 平均期结束日期: (i)计划终止日期及(ii)对冲股份剩余数目减少至零股当日之间的较早者。 提前平均通知期: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包括该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五月 十四日(包括该日)止期间。 提前平均通知: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可撤回之书面通知,就此选择于平均期提前开始日期而开始平均期。 平均期提前开始日期: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独立款项:60000000港元本公司向总回报掉期对手分别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应 方作出之付款:付之固定金额2000000港元。倘其中一方向另一方于提前平均通知期之营业日发出提前平均通知,则本公司并无义务支付固定金额,否则应于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支付。 本公司收取来自总回报掉鉴于平均期结束时并无提早终止,总回报掉期交易对手方期交易对手方之付款:将向本公司支付: *于第三项总回报掉期交易期限收取所有与对冲股份相 关之股息,可根据平均期所收取之股息进行调整; *本公司根据第三项总回报掉期交易向总回报掉期交易 对手方支付之60000000港元,加或减最终价格及初始价格的正差或负差,即股本名义金额x(最终价格–初始价格)╱初始价格。 结算:款项将以港元支付。 -5-弥偿:总回报掉期交易对手方或任何其他对冲方因任何先决条件 或后续条件未能在相关时间前达成而收购、建立、重新建 立、替代、维持、平仓或出售任何对冲持仓所产生之费用,总额不超过105000000港元。 计划终止日期: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作出各项修订之理由及影响 本公司订立总回报掉期交易乃为对冲因股份奖励计划(「计划」)或未来其他事项而收购其 股份的成本增加的风险,旨在缓减潜在股价升值的影响。 由于预期延迟实施计划项下的股份收购计划(现定于二零二四年),因此对第一项总回报掉期交易及第二项总回报掉期交易进行修订。与其于现有的两项总回报掉期交易届满后启动新的总回报掉期,本公司选择延长该等总回报掉期交易,其将大幅减少交易及法律成本。 该修订将使本公司能灵活规划计划项下的股份收购计划,并透过将支付浮动金额改为支付固定金额,以缓减利率波动的风险。 上市规则之涵义 董事认为,订立契据构成第一项总回报掉期交易及第二项总回报掉期交易条款之重大变动,因此本公司须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第14.36条之规定。此外,由于契据及第三项总回报掉期交易乃于十二个月内与相同订约方订立,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契据及第三项总回报掉期交易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合并计算。 -6-由于契据连同第三项总回报掉期交易(均于十二个月内进行)合并计算时,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低于25%,故该等总回报掉期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布规定。 承董事会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主席张瀛岑 中国郑州,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于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张瀛岑先生(主席)、冼振源先生(行政总裁)、刘民先生及李涛女士;非执行董事为陈虹女士及张道远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留庆先生、欧亚 群女士、雷春勇先生及周琳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