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采纳新公司细则
本公告乃由基石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1)条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建议寻求本公司股东(「股东」)批准对本公司现有经修订及重列公司细则(「现有公司细则」)作出若干修订,方式为采纳将所作出建议修订及所有先前修订纳入的本公司第二次经修订及重列公司细则(「新公司细则」)。
董事会有意修订现有公司细则,旨在(其中包括)(i)符合上市规则附录三所载核心的股东保障水平;(ii)使现有公司细则符合对上市规则以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及程序作出的修订;(iii)作出其他内务修订以澄清现有公司细则的若干条文;及(iv)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根据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的措辞作出其他修订以更新或修订条文及╱或界定词汇,或使其更一致。鉴于对现有公司细则作出的建议修订数目,董事会建议采纳新公司细则,藉以取代及摒除现有公司细则。
建议修订现有公司细则及建议采纳新公司细则均须待股东于本公司现订于2023年6月28日举行的应届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上藉特别决议案批准后方可作实,并将于股东週年大会上获股东批准后生效。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建议修订现有公司细则及建议采纳新公司细则详情的通函,连同股东週年大会通告,将适时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