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议延长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及 (2)建议延长二级资本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建议延长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授权有效期 兹提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日期为2022年4月25日的通函及日期为 2022年5月18日的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批准发行金 融债券及授予本行董事会(「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予本行高级管理层执行发行事宜的授权(统称为「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授权」)。 2022年5月18日,本行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发行金融债的议案>的临时议案》,同意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亿元(含300亿元)金融债券,同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 高级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金融债券发行的一切相关事宜。该债券发行相关决议及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债券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即有效期限至2024年5月17日)。具体信息请参阅本行日期为2022年4月25日的通函。 截至目前,本行已完成合计人民币100亿元金融债券的发行。鉴于本行目前正在申报和发行剩余额度金融债券工作所需时间可能会超过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授权的有效期。为继续推进相关工作,董事会已审议通过一项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将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授权的有效期延长24个月(即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 5月17日)。除上述延长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授权的有效期外,本行日期为 2022年4月25日的通函所披露金融债券的其他详情维持不变,亦将继续有效。 建议延长二级资本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兹提述本行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的通函及日期为2021年5月18日的股东大会投 票表决结果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批准发行二级资本债券及授予本行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本行高级管理层执行发行事宜的授权(统称为「二级资本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授权」)。 2021年3月26日及2021年5月18日,本行董事会及2020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发行方案》(「原议案」),同意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含300亿元)二级资本债券,并同意董事会在不超出股东大会向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前提下,授权高级管理层全权办理二级资本债券发行的一切相关事宜。该债券发行相关决议及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即有效期限至2024年5月17日)。具体信息请参阅本行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的通函。 根据《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工具计划发行额度的批覆》(津银保监覆[2022]28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许准予决字[2023]第37号),本行获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70亿元的二级资本债券,批覆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5日。于2023年4月12日,本行已发行完毕人民币70亿元二级资本债券。 鉴于本行股东大会及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二级资本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授权的 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继续二级资本债券发行工作,董事会已审议通过相关议案,提请将二级资本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授权的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0月25日,以供股东在本行拟将举行的股东大会上审议及批准。此外,原议案中关于「工具类型」的表述为「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规定的,带减记条款的合格二级资本工具」。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其中对「二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进行了修订。因此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将本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工具类型」相应变更为「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规定的,带减记条款的合格二级资本工具」(简称「变更工具类型」)。除上述延长二级资本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授权的有效期及变更工具类型外,本行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的通函所披露二级资本债券的其他详情维持不变,亦将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