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出豁免及延长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时限 兹提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日期为2023年12月13日的公告(「该公告」),除非另有所指,本公告内所用的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如该公告所述,自2023年12月13日起,本行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3.10A条所规定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的要求以及上市规则第 3.21条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审计委员会成员大多数的要求。根据上市规则第3.11条及3.23条,本行应于不符合第3.10A条及第3.21条的规定起计三个月内(即2024年3月13日前)委任足够人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以重新符合上述规定。 本行已积极物色具备专业知识的人选(「建议委任」),以填补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计委员会的空缺。本行已联络本行执行董事、高级管理层及专业顾问,以推荐具备所需资历及╱或专业知识的合适人选。然而,结合本行董事提名政策及多元化政策,由于候选人不合适或者其目前工作的机构不同意其兼职等原因,截至本公告日期暂时没有候选人入围。同时,候选人需满足境内监管机构对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相关要求,因此本行需要更多时间遴选合适人选。鉴于在物色合适人选填补空缺方面存在困难,本行打算将选聘范围进一步扩大,以物色更多符合境内监管机构要求、具备《上市规则》所规定资格及熟悉本行主要业务的人才。 因此,本行已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申请,并已获得批准,本行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10A条及第3.21条相关规定的期限延长至2024年9月13日。 本行将尽力于上述延长期间内完成建议委任,并于适当时候另行作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