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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的交易 - 收购目标公司权益

2020-03-09 00:00:00

董事会欣然宣佈,本公司在公开招标中就收购事项中标后,与卖方于2020年3月9日订立交易合同,据此,本公司同意收购而卖方同意出售目标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25,665,600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交易合同的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中的最高者超过5%但低于25%,故交易合同拟进行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与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