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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2018年度末期股息分派的补充公告

2019-08-01 00:00:00

兹提述齐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3月21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2018年度业绩发佈及派发2018年度末期股息;以及日期为2019年4月24日之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股息派发方案。除另有指明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及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经近日获相关中国主管税务机关告知,本公司谨此就该公告及该通函的内容提供以下补充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5月13日发佈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徵收个人所得税。因本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本公司向名列于H股股东名册上的外籍个人股东派发股息时将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于2019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本公司向名列于H股股东名册上的居民个人股东派发股息时将代扣代缴20%中国个人所得税。

除以上所述者外,该公告及该通函的所有其他内容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