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产品
本公司与中国银行于2018年12月20日订立了认购委托书,据此,本公司认购由中国银行所发行的产品,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0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本公司参考了产品固定收益、低风险及高度保障的性质,并在谘询专业顾问意见后,于订立认购委托书时考虑了以下因素,认为产品的性质与银行存款相似(其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交易」):(i)对手方中国银行为声誉良好之中国持牌商业银行,且产品的本金由该银行保证;(ii)产品提供由中国银行作出保证的固定年化收益率;(iii)产品的收益并不与其投资表现挂钩;及(iv)产品的存款期较短。直至近期业务部门在准备本公司年度报告及拟定来年的业务计划时对本集团的业务运作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在审慎起见的情况下主动进一步谘询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藉此在专业顾问的协助下更充分地瞭解交易的性质及其于上市规则之涵义,并在此情况下,董事批准此公告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刊发。
由于认购委托书项下交易相关之两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全部均低于25%,认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本公司于得悉上述情况后已立即按照规模测试的结果开展公司内部程序,以履行相关披露的工作。本公司明白,本公司应在认购产品的义务产生时按照上市规则第14.34条的规定尽快通知联交所并刊发公告。本公司承认其因上述原因延误遵守上市规则下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