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伙企业进行出资 于2023年9月28日,山东创润(作为普通合伙人)与齐鲁高速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及青岛海科(作为有限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一以成立合伙企业。据此,合伙企业成立时的规模为人民币5.0001亿,当中山东创润、齐鲁高速投资及青岛海科分别认缴出资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1亿元及人民币4亿元。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2023年11月23日,山东创润(作为普通合伙人)与齐鲁高速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及青岛海科(作为有限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二。据此,齐鲁高速投资及青岛海科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分别增加至人民币2.8亿元及人民币14亿元。 合伙企业资金将投资于标的项目。 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合伙协议一于其订立时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均低于5%,不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公佈的交易。按照上市规则第14.22条的规定,由于合伙协议一及合伙协议二项下交易交易对手方相同,交易性质相近以及涉及同一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行为,且该等协议项下之交易在本公告日期前的12个月期间内订立及履行,需要合併计算。 由于合伙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合併计算后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合伙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