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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认购结构性存款产品

2023-05-05 00:00:00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2023年5月 5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山东分行订立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内容有关认购结构性存款产品,总金额为人民币300百万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按照上市规则第 14.22条的规定,由于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及12个月内认购事项协议项下的交易对手方相同、交易性质相近以及产品结构类似,且该等协议项下之交易在本公告日期前的 12个月期间作出履行,该等交易需要合併计算。

由于(i)有关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 14.07条);及(ii)当该交易与12个月内认购事项未到期结余进一步合併计算时的其中一项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 14.07条)超过5%但全部均低于25%,故对结构性存款产品之认购行为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本公司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申报及公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