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欣然宣佈,于2023年1月19日,本公司:(i)与交通银行山东分行订立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内容有关认购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总金额为人民币250百万元;及(ii)与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订立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II,内容有关认购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金额为人民币250百万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
按照上市规则第14.22条的规定,由于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项下的交易对手方相同、交易性质相近以及产品结构类似,且该等协议项下之交易在本公告日期前的12个月期间作出履行,该等交易需要合併计算。
由于有关(i)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及(ii)当该等交易与12月交通银行认购事项未到期结余进一步合併计算时两者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全部均低于25%,故对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之认购行为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本公司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申报及公告的规定。
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
按照上市规则第14.22条的规定,由于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I及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II项下的交易对手方相同、交易性质相近以及产品结构类似,且该等协议项下之交易在本公告日期前的12个月期间作出履行,该等交易需要合併计算。
由于有关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I项下拟进行交易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均低于5%,故根据上市规则,认购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I项下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在单独基础上不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同时,由于有关(i)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II(在单独基础上)项下拟进行交易;及(ii)当与认购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I项下结构性存款产品合併计算时两者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全部均低于25%,故对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之认购行为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本公司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申报及公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