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6月2日的公告及收购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与齐鲁交通于2020年6月2日订立的原服务协议,由齐鲁交通聊城分公司委派事业编制员工为本公司提供德上及莘南高速的收费及养护等服务;及(ii)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11月26日的通告,当中披露,联合重组完成后,齐鲁交通的所有资产、负债、业务、僱员、合同及资格连同所有其他权利与义务,以及齐鲁交通的下属分支机构及持有的下属公司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已于联合重组完成时由山东高速集团作为尚存公司承接。
原服务协议将于2022年12月31日届满。鉴于上述山东高速集团聊城分公司(原齐鲁交通聊城分公司)的事业编制员工迁移至本集团的过程尚在进行中,为有利于德上及莘南高速在此人员迁移过程中保持日常运营状态,本公司经过与山东高速集团及山东高速集团聊城分公司协商,各方于2022年12月30日订立2023年德上及莘南高速服务协议,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延续原服务协议项下的服务事宜。2023年德上及莘南高速服务协议项下交易将构成本公司与山东高速集团(及其分支机构)的持续关连交易。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山东高速集团经其附属公司山东高速间接持有本公司约38.93%的已发行股份。与此同时,山东高速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且山东高速集团聊城分公司为山东高速集团的分支机构,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条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2023年德上及莘南高速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有关年度上限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高于0.1%但均低于5%,2023年德上及莘南高速服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年度上限金额)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有关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