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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认购理财产品

2022-04-13 00:00:00

董事会欣然宣佈,本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7日、2022年2月25日及2022年4月13日与建设银行订立了已到期理财产品协议一、新理财产品协议一及新理财产品协议二,据此,本公司认购由建设银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50,000,000元、人民币200,000,000元及人民币200,000,000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已到期理财产品协议一、新理财产品协议一及新理财产品协议二项下交易(作单独考虑)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均不超过5%,已到期理财产品协议一、新理财产品协议一及新理财产品协议二项下之认购行为(作单独考虑)均不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不过,按照上市规则第14.22条的规定,由于已到期理财产品协议、新理财产品协议一及新理财产品协议二项下的交易对手方相同、交易性质相近以及产品结构类似,且理财产品协议项下之交易在本公告日期前的12个月期间作出履行,该等交易需要合併计算。由于理财产品协议项下之交易的合併后的其中两项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在合併基础上认购理财产品为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本公司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