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份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本公司控股股东之一山东高速集团之附属公司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路桥」)(一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000498.SZ)于本公告日期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发《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上述公告仅以中文刊登,为确保所有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可平等和及时地获得有关本公司的资料,下列为山东路桥于上述公告中所刊发有关本公司之内容重点。
由于联合重组完成后,齐鲁交通的所有资产、负债、业务、僱员、合同及资格连同所有其他权利与义务,以及齐鲁交通的下属分支机构及持有的下属公司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已于完成时由山东高速集团作为尚存公司承接,原齐鲁交通下属建筑业企业山东高速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高速日照建设有限公司及港通建设与山东高速路桥在公路工程施工方面存在部分业务重合。因此,山东高速集团向山东路桥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承诺函」)。
根据该承诺函,山东高速集团承诺将在36个月内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等方式积极敦促相关方按照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商业惯例及市场公允价格通过併购重组等方式,启动港通建设注入山东路桥程序,或通过挂牌交易等方式向非由山东高速集团控制的其他单位出让港通建设股权。
上市规则之涵义
就出让港通建设股权订立之任何具体协议倘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所定义之须予公佈交易及╱或上市规则第14A章所定义之关连交易情况下,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及╱或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就出让港通建设的进展作进一步公告。
基于本公司的运营独立性及管理独立性,董事会将按照上市规则、商业惯例及市场公允价格等因素决定是否出让港通建设股权。另外,视乎出让港通建设股权的买方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出让港通建设或须经董事会批准及股东大会批准。因此,出让港通建设会否进行存在若干不确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