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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认购理财产品

2021-05-28 00:00:00

董事会欣然宣佈,本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与建设银行订立了新理财产品协议,据此,本公司认购由建设银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0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新理财产品协议项下交易(作单独考虑)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全部均低于25%,新理财产品协议项下之认购行为单独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本公司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

此外,按照上市规则第14.22条的规定,由于理财产品协议项下的交易对手方相同、交易性质相近以及产品结构类似,且理财产品协议项下之交易在本公告日期前的12个月期间作出履行,该等交易需要合併计算。由于理财产品协议项下之交易的合併后的其中一项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在合併基础上认购理财产品仍为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